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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规避货代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基本案情

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单位,主要从事集装箱海运、空运货运代理。自2008年6月起,该公司根据客户承运货物的立方数,目的港高出收费或者高开发票的形式,按约定返还比例将钱款以“退佣”名义向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蒲某、卢某等众多客户单位或对方经办人员支付回扣3123652.64元,取得业务收入17918592.13元,违法所得1897837.75元。具体操作过程中,该公司将承运货物体积、港口、运费、成本、退佣等相关数据,录入公司的CARGO2000业务操作系统。业务人员统一使用该公司《应付申请单》,记载退佣情况记录客户名称、工作号、立方数、每立方应付、目的港高收退、发票高开退、实际应付等情况。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该公司以现金或者转帐方式支付。

2012年9月,总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897837.75元。

二、本案特点


该案的查处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了货代行业的现状,突出体现了货代行业普遍存在的三种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为下一步查处其他货代企业过程中提供了有效途径。

1.货代企业与发货方之间形态较为简单的商业贿赂行为。表现为招揽业务,以账外暗中的方式直接支付回扣给发货方或者发货方经办人员。为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货代企业与发货方之间事先均有约定,其回扣的数额与业务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而发货方收受回扣后通常亦不入账,留在小金库中使用。有时该回扣甚至流入发货方业务人员个人的腰包之中。更有甚者,发货方具有支配作用的工作人员,为获取高额利益,要求货代行业高开发票,导致发货方远高于正常的价格支付运费,最终由或贷方账外套取高  开部分的现金返还发货方经办人。这一过程中,货代企业为此获取业务,赚取利润,而发货方业务人员则轻而易举的侵占公司财物,在该案的查处中,仅本市就有多达50余人因侵占公司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2.货代企业与发货方之间形态较为复杂的商业贿赂行为。近几年来,由于竞争加剧、规避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货代行业中出现了一种新形态的商业贿赂行为。其具体操作模式为:货代企业以“零运费”甚至“负运费”的名义招揽货源,即:客户不仅不需要承担海运费用,货代企业还会返还费用,但关税、装箱费不在其中。货到目的港后,由货代企业在目的港的境外代理公司以各种名义向收货人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和利润。为进一步巩固货源,货代企业又把从境外返还的部分利润退给发货方。这样,发货方不仅不用支付运费,还可从货代企业那里获取“退佣”。有些发货方为获取更高的退佣,在事先与货代公司谈好收货人应付费用的基础上,要求货代公司出具虚假的应收账目,超额征收收货人费用,事后由货代企业套取高出部分资金返还发货方。

3.货代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部分货代企业为追求快捷的盈利效率,往往将揽到的货源转包给其他货代企业。其间除赚取较少的运费差价外,转包企业通常亦收取接受转包企业支付的退佣。而接受转包企业为了招揽更多的货源,往往亦乐于支付一定的退佣。如本案当事人,其属有能力购买较多货柜(整箱租用集装箱)的货代企业,被称之为“庄家”,“庄家”根据自己的采购成本、运费成本和预估利润,估算拼箱价格以及返佣价格下发给各个二、三级货运代理企业,由他们以“零运费”甚至“负运费”的名义招揽拼箱业务货源,这些二、三级货运代理企业因为经营行业和所属“庄家”的不同,拿到的返佣价格也不同。为此,他们除了自己直接招揽发货方外,还经营着货代行业与货代行业之间(即:同行)的转包业务,转包中,将“庄家”的返佣截留一部分,剩余支付给转包方,自己不用做任何事,轻而易举拿退佣,同行间为规避风险,在支付返佣后,会要求对方开具“海运费”发票冲账。